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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資格
  •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
    月以上。
  •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
    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 一、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二、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四、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
    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五、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六、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七、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八、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申請人數
  • 一、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 二、政府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
    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應備文件
  • 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應檢附文件:
  • 一、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
  •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5款證明
  • 七、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 劃撥帳號:19058848
  • 八、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 需檢附)
  • 九、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 十、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 十一、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 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外籍營造工申請資格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外籍營造工人數核配比例

 

1.
民間計畫工程:
(1)
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不予列計。
(2)
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2.
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營造工
基本薪資
$25,000元
 
健保費
$1,238元
 
勞保費(值災)
$1,856元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基本負擔
$30,344元
 
加班費
$105,21元/時*1.34
$105,21元/時*1.67

 

 

 

 

 

 

 

111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5,250元。

入境後聘僱費用
 
廠勞/營造工 (外勞須負擔)
健保費
NT$392元
勞保費
NT$530元  
體檢費
NT$2,000~$3,500元(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居留證規費
NT$3,000元  (3年)
服務費
一年每月NT$1,800元 、第二年每月NT$1,700元、第三年每月NT$1,500元 (年度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每月1500元。)
護照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8,700元 ~ $10,000元 離境1次單程機票,
依時價將不同計費依國籍不同會有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